從征信公司的信用信息內容和來源的多元化可以看出,征信公司將分散在社會生活各個角落和各種機構的企業和個人的信用狀況信息匯集起來,形成壹個能夠全面、真實、詳細反映企業和個人信用行為的數據檔案;在此基礎上,根據信用信息,加工成信用報告等信用信息產品,反饋給各類信用機構和其他信用主體。可見,征信服務是建立在全面掌握信用信息的基礎上的,信用信息資源已經成為征信活動不可或缺的物質基礎。
從征信公司的信用信息內容和來源的多元化可以看出,征信公司將分散在社會生活各個角落和各種機構的企業和個人的信用狀況信息匯集起來,形成壹個能夠全面、真實、詳細反映企業和個人信用行為的數據檔案;在此基礎上,根據信用信息,加工成信用報告等信用信息產品,反饋給各類信用機構和其他信用主體。可見,征信服務是建立在全面掌握信用信息的基礎上的,信用信息資源已經成為征信活動不可或缺的物質基礎。
信用信息的使用和共享機制是征信活動的制度保障。
如前所述,信用信息的內容涉及面廣,來源復雜,在采集和使用過程中會涉及到很多非常敏感的問題,如工商企業的商業秘密、消費者的個人隱私、涉及國家安全的秘密等。如果對征信信息的采集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征信公司在信息采集上會遇到很多障礙,甚至無法采集到自己需要的征信信息。更重要的是,如果不限制信用信息的使用,信用信息被征信公司濫用,將危及工商企業的公平競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乃至國家的信息安全。因此,規範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成為征信體系建設的核心內容。
從美國的經驗來看,征信的收集和使用需要從五個方面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範。壹是用基本的信息法律,如美國的《信息自由法》,來規範全社會各種信息主體的基本行為規範,以營造良好的信息環境。
二是針對政府信息、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特殊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規,能夠滿足社會對特殊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保護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法保障國家的信息安全。例如,美國政府制定並實施了壹系列法律法規,如《陽光聯邦政府法》、《國家安全法》、《企業法》、《隱私法》、《統壹商業秘密法》等,要求政府機構、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公開、披露其掌握或反映自身情況的各類信息,嚴格保護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這種信息披露制度為信用服務提供了良好的信息環境和豐富的信息來源,為信用服務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