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喊話器在單位門口喊話的行為,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可處以拘留處罰(也可處以罰款)。
處罰這種行為,需要達到“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無法進行”的程度。所以,如果分貝不是很高,不影響單位人員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不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以及使用音響設備可能產生可能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如果真的有必要,建議先咨詢相關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以及使用音響設備可能產生可能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