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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的業務範圍

法律分析:居間合同,又稱“中介服務合同”。是指經紀人根據委托人的要求,為委托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或介紹,委托人必須向經紀人支付約定報酬的約定。特點:(1)合同的客體不是法律行為,而是對承包勞務的介紹;(二)居間人既不是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的壹方當事人,也不是任何壹方當事人的代理人,而是居間人;(3)是有償合同,經紀人只有在中介產生有效結果的情況下才能要求報酬。房屋中介服務的常見業務範圍有:

1.房地產代理商和代理機構;

2.廠房租賃及銷售代理;

3.辦公室租賃和銷售代理;

4.店鋪租賃和銷售代理;

5.土地租賃和轉讓代理;

6.商品房或私有房屋租賃和銷售代理;

7.二手房租賃和銷售代理;

8.房地產銷售策劃服務;

9.物業管理咨詢服務和信息交流;

10.根據客戶的需求建造廠房。

11.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活動;房屋買賣的中介和代理活動;房屋租賃的中介和代理活動;房地產咨詢活動;購房擔保;其他房地產中介代理。

12.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活動;房屋買賣的中介和代理活動;房屋租賃的中介和代理活動;房地產咨詢活動;購房擔保;其他房地產中介代理。

13.家政

14.裝飾

16.政府部門借款

17.廣告位承包,小媒體

18.房地產促銷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壹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