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城市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房屋征收拆遷的權限和程序,適用國務院2001制定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從今年10開始,《物權法》實施後,拆遷管理條例因與《物權法》相關規定不壹致,可能導致城市房屋征收拆遷,將停止執行。
為解決這壹問題,規範征收拆遷補償活動,維護公眾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和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法制辦、建設部起草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建議根據立法法的規定, 在相關征收法律出臺前,應授權國務院制定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征收及拆遷補償的行政法規。
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該法的第壹個立法目的決定了對權利人財產權的保護。法律生效後,產權權利人可以通過法律有效保護自己的權益。但是,目前物權法關於拆遷的內容在實踐中還很籠統,需要在實踐中逐步完善。
第壹,什麽是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的利益,可以征收個人的房屋或者其他財產權利。該條確立了壹個原則,即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下,產權所有者才會無條件地將產權轉讓給國家;對於非公共利益的商業拆遷,產權所有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轉讓其產權。這無疑是歷史上的壹大進步,但法律沒有對公共利益進行界定卻是壹個重要的遺憾,因為目前有些情況下公共利益難以界定,不界定公共利益就無法達到立法目的,會嚴重侵害物權人的合法利益。
個人認為,公共利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第壹,公共利益的受益人必須是國家或者不特定的人;第二受益人的利益必須是不特定的、多方面的,不能由壹個方面決定;第三,公共利益的收益必須是持久的;第四,準確把握公共利益的層次性,有效把握整體國家利益和局部利益。
第二,誰來定義公眾的利益?
《物權法》沒有界定公共利益。今後,公共利益的定義將由立法部門修改或由司法部門根據物權法的適用情況制定司法解釋。但兩者都面臨著嚴重的滯後性,無法有效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比較靠譜的是法院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和案件情況及時界定公眾的利益,符合實際情況,但要求法院高度中立,不受任何力量的幹擾,公正行使司法審查管轄權。第七條規定,物權的取得和驅動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三,強制搬遷問題。
強制搬遷的問題在我國各地都很普遍,情況也很復雜。對於符合公眾利益的拆遷,如果在實踐中能夠滿足《物權法》規定的條件,強制拆遷就會成為存在的條件,因為被拆遷人拿到拆遷款,現有的居住條件不會降低,大部分不會拒絕;對於非公共利益的拆遷,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權利人可以拒絕轉讓產權。在這種情況下,不應該剝奪權利人的自由意誌,所以本案不存在強制拆遷的問題。
第四,符合公眾利益條件下的拆遷補償。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征收個人房屋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這就確立了權利人在公共利益的條件下拆遷個人房屋時必須轉讓財產,但他獲得了兩項保障:第壹是獲得補償的權利,第二是保持現有居住條件不變的權利。這樣的話,在目前的情況下誰都有可能成為釘子戶。現在房價飛漲,以前拆遷都是按照被拆房子的價值來算的。但在實踐中,以此標準計算的補償幾乎不可能獲得同等的生活條件,因此如何有效解決這壹問題成為最現實的問題。我個人認為,解決這個問題的有效辦法,壹定是按照房屋未被拆遷的市場價值來計算補償,這樣問題才有可能解決。
總的來說,實踐中的拆遷問題還是很多的。如何有效維護物權法下權利人的利益將是最重要的問題,這也關系到物權法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