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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李佳琪人格權糾紛案?

2065438+2009年9月,畢某、陸某在杭州註冊成立兩家公司。他們最初的想法很美好,可以用賣口紅的李佳琪來利用,因為它在Tik Tok等很多平臺都有幾千萬粉絲,是超高流量的網絡大名人。他們還使用齊家的頭像和名字作為宣傳材料,更糟糕的是,他們把它們印在包裝袋上出售。也就是說,以李佳琪名義生產、推廣、銷售的李佳琪,都是從未經授權的熱賣快餐店中嚴格挑選的。

這很快被李佳琪的粉絲發現,他們義憤填膺。他們偷偷買了貨,因此保留了很多證據。在背後默默支持齊家。在充分準備好證據後,齊家於2020年3月向杭州當地法院提起訴訟。同年8月,該案正式立案。9月,法院作出正式判決。法院裁定,兩人的行為侵犯了李佳琪肖相權,應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向李佳琪本人道歉。在向李佳琪賠償654.38+60萬元的同時,我們立即召回了使用齊家肖像和名字進行宣傳的商品和宣傳品。

?可見,無論從事什麽行業,都絕不能逾越道德和法律的規章制度。要知道法律現在越來越保護原創作者的權利。如果只想著自己的福利,侵犯了原作者,那麽最終的結果就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當今社會大多數人都在利用流量變現,也就是利用互聯網進行營銷。這種現象很普遍。當我們賺錢的時候,我們應該避免原封不動地照搬原有的模式。確有需要,確需進行商品經營和銷售,又可以通過另壹種方式合理獲得的。妳可以與當事人及其簽約機構協商,取得他們的許可,但不能超越許可範圍。如果我們這樣做了,我們就可以正確、合理、合法地去做。否則竹籃打水壹場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