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信息披露編輯的作用
依靠強制性信息披露,培育和完善市場運行機制,增強市場參與者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國證券市場監管的通行做法,作為證券市場組成部分的基金市場也不例外。基金信息披露的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於投資者的價值判斷。
在基金份額募集過程中,基金招募說明書等募集信息披露文件向公眾投資者說明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相關募集安排,以便投資者選擇適合其風險偏好和收益預期的基金產品。在基金運作過程中,通過充分披露基金投資組合、歷史業績、風險狀況等信息,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評價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了解基金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承諾,從而判斷基金產品是否值得持有。同時,潛在投資者也可以根據自己的風險偏好和收益預期,理性分析基金的價值,進而做出投資選擇。
(2)有利於防止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
資本市場的基礎是信息披露,監管的主要內容之壹是對信息披露的監管。與實質審查制度相比,強制信息披露的基本推論是投資者在公開信息的基礎上“謹慎”。它可以改變投資者的信息弱勢地位,增加資本市場的透明度,防止利益的沖突和傳遞,增加公眾對基金運作的監督,限制和防止不當基金管理和欺詐行為的發生。
(3)有利於提高證券市場的效率。
由於現實中證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投資者無法有效識別基金,也無法有效克服基金經理的道德風險。高效的資金無法吸引足夠的資金進行投資,形成合理的資金分配機制。通過強制性的信息披露,可以使隱藏的信息及時、充分地公開,從而消除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造成的低效、無序狀況,提高證券市場的有效性。
(4)有效防止信息濫用。
如果法律法規不規範基金信息披露,任由不充分、不及時、不真實的信息傳播,那麽市場將充滿投機,投資者可能會在這種市場噪音的影響下做出錯誤的投資決策,甚至給基金運作帶來致命打擊,不利於整個行業的長遠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