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據該網站,沒有人在類別39和42中註冊“壹點”。
4.即使有重復,也建議妳在“壹點”之前或之後加上“網站”或“網絡”的字樣,成為多個字,將“壹點”二字的特征弱化,將名稱與網絡結合後突出網絡特征,報商標局申請註冊商標,會增加獲批的可能性。
5.在現有的情況下,如果妳的網站名稱是在商標註冊之前使用的,在原有範圍內使用,就不構成侵權。
附:相關法律法規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解決商標和企業名稱若幹問題的意見
[1999]第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切實貫徹《商標法》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切實保護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和公眾利益,現就解決商標和企業名稱中的若幹問題明確如下意見:
1.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是經法定程序確認的權利,分別受商標法律法規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二,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的取得,應當遵循《民法通則》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他人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的聲譽進行不正當競爭。
3.商標是區分商品或服務不同來源的符號,由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構成;企業名稱是區分不同市場主體的標誌,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等構成,其中字號是區分不同企業的主要標誌。
四、商標中的文字與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下同),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依法予以制止。
五、前條所指的混淆主要包括:
(壹)將與他人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字號的文字註冊為商標,致使相關公眾對企業名稱所有人和商標註冊人產生誤解或者誤認的;
(二)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字號註冊在企業名稱中,致使相關公眾對商標註冊人和企業名稱所有人產生誤解或者誤認的。
六、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混淆,應適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合法權利人利益的原則。
七、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混淆的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商標與企業名稱混淆,損害在先權利人合法權益的;
(二)商標已經註冊,企業名稱已經註冊;
(三)自商標註冊或者企業名稱註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請求(包括已經提出但尚未處理的),但惡意註冊或者惡意註冊不在此限。
8.商標註冊人或者企業名稱所有人認為其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者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書面投訴,並附具其權益受到損害的相關證據。
九、商標與企業名稱混淆的案件,發生在同壹省級行政區域內的,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理;跨省行政區域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
要求保護商標專用權的案件,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部門承辦;企業名稱需要變更的,由承辦部門會同商標管理部門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報企業名稱核準機關實施,並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和企業註冊局備案。
要求保護企業名稱權的案件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管理部門承辦;需要撤銷註冊商標的,由承辦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決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會同企業註冊局根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違反商標管理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商標或企業名稱造成混淆的,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1999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