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稅率分別為17%、11%、6%、3%和0%。納稅人從事不同稅率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不單獨核算銷售額的,適用較高的稅率。
增值稅專用發票只適用於壹般納稅人。
1和17%稅率:銷售或者進出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適用;
2.稅率13%:糧食、圖書、飼料、農產品、資源等國務院其他適用規定;
3.11%的稅率:適用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電信服務業、建築業(裝修、修理、安裝及工程服務業)、融資租賃業(不動產)、租賃服務業(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買賣和不動產銷售(建築物、構築物);
4.6%稅率:金融服務業、R&D和技術服務業、信息技術服務業、文化創意服務業、後勤保障服務業、鑒證咨詢服務業、廣播電視服務業、生活服務業、無形資產銷售業等;
5、0%稅率:適用出口商品。
應稅對象的初始稅額,也稱為納稅起點。
在各國早期的稅制中,壹般沒有起征點,比如人頭稅。隨著人們收入差距的擴大和公平稅負原則的提出,各國稅制開始規定起征點。
根據征收邊界對象的不同,起征點分為征收價格和征收稅額。如果把應稅對象的價值額作為計稅的起征點,稱為起價額;如果以應納稅額作為征稅的起點,則稱為起始稅額。根據閾值大小的不同,閾值可以分為範圍閾值和限額閾值。如果只規定征稅對象價值的壹定範圍作為開始征稅的起點,則稱為範圍起征點;如果對征稅對象的價值規定壹個特定的數額作為開始征稅的起點,則稱為定額起征點。
應稅對象金額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稅;達到或超過起征點的部分全額征稅,即起征點以下的部分全部按規定稅率征稅。假設營業稅法中對工商業戶征稅的起點是月銷售收入200元。工商業戶月銷售收入不足200元的,不征稅;如果月銷售收入為250元,那麽250元中應按照規定稅率征收零售營業稅。考慮到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物價和消費水平不同,我國1984年試行的《營業稅條例(草案)》及其實施細則將起征點定為統壹範圍:
(1)零售業務,月銷售收入200~400元;
②其他業務,月營業收入120 ~ 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