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197)
《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CCAR-65FS-R2)》於2010年10月25日經中國民用航空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5月25日起施行。
導演李家祥
2010年3月29日
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
a章.壹般規定
第65.1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範中國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則。
第65.3條的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和飛行簽派員培訓機構資格證書的申請、頒發和管理。
本規則所稱飛行簽派員培訓機構,是指對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人進行執照課程培訓的機構。
第65.9條管理職責
(壹)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統壹向考試合格的申請人頒發飛行簽派員執照。
(二)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負責組織指導飛行簽派員執照和飛行簽派員培訓機構資質的審批,制定飛行簽派員執照考試標準,頒發飛行簽派員執照。
(三)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受理本地區飛行簽派員執照和飛行簽派員培訓機構資質申請,審核申請材料,組織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人考試,頒發飛行簽派員臨時執照,管理本地區飛行簽派員執照,審查飛行簽派員培訓機構資質,頒發飛行簽派員培訓機構資質證書,監督檢查飛行簽派員培訓機構的培訓課程和質量。
調度員執照的申請、審查和發放
第65.11條獲得許可證的資格要求
申請飛行簽派員執照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年滿21周歲,身體健康;
(2)大專及以上學歷;
(三)能夠讀、說、寫、懂中文;
(4)通過本細則第65.13條規定的理論考試;
(5)符合本規則第65.15條規定的經歷和培訓要求;
(6)通過本規則第65.17條規定的實踐考試;
(7)根據本《細則》第65.49 (b)條簽發的畢業證書的簽發日期不得超過自申請日起24個日歷月。如果逾期,申請人需要重新參加200小時的課程培訓。
第65.13條理論考試要求
(壹)參加飛行簽派員執照理論考試的申請人,應當在取得本規則第65.49 (b)條規定的有效書面畢業證書後,完成理論考試。理論考試成績在24個日歷月內有效。
(b)理論考試應包括以下航空知識:
(1)中國民用航空條例中與航空運輸駕駛員的權利、限制和飛行操作有關的適用條款;
(2)氣象學,包括鋒的知識和影響、鋒的特征、雲的形成、結冰和高空數據;
(三)氣象和航海信息的收集、分析、發布和使用;
(四)理解和使用氣象圖表、地圖、預報、序列報告、縮略語和符號;
(五)在相應空域系統運行時的相關氣象服務功能;
(6)風切變和下行流的理解、識別和規避;
(7)儀表氣象條件下的空中導航;
(八)與航路運行、終端區和雷達環境有關的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和駕駛員責任,以及儀表進場、離場和進近程序;
(9)飛機載荷和平衡的應用,圖表、曲線圖、表格、公式和計算,以及對飛機性能的影響;
(10)與飛機在正常和非正常飛行狀態下的飛行特性和性能有關的空氣動力學;
(11)人為因素;
(12)決策與判斷;
(13)調度資源管理和單位資源管理,包括單位溝通協調。
第65.15條經驗和培訓要求
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人在申請執照考試前12個月內,必須在合格飛行簽派員監督下,在簽派放行崗位實習至少90天;同時,還應滿足以下(a)或(b)款中規定的要求:
(壹)申請人在申請理論考試前三年內至少具有下列任何壹種經歷或任何組合中的兩年,並已按照本規則附件A順利完成飛行簽派員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