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加強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新聞信息,包括對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事務的報道和評論,以及對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和評論。
第三條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促進積極健康向上的網絡文化形成,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條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根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