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不能轉讓或出售給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
1.我國有《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對土地資源的使用進行了嚴格的界定,特別是對農村集體土地的強制保護。中國對城市土地和農村土地實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對城市人口和農村人口實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城市國有土地只有經過合法手續才能建成商品房,房產證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
2.農村集體土地只有被國家征用,性質變為國有後,才能用於房地產開發,才能上市流通。這種二元結構的土地制度是“小產權房”問題的根源。這種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二元分割導致國家在壹級土地市場上的壟斷,造成兩者事實上的不平等。壹方面,農民在征收中獲得的補償與市場價值相差太大,於是自己建房出售;另壹方面,現在城市房價太高,城鎮中下層收入不夠買房,只能另辟蹊徑。因為農村的房子便宜,很多城市居民買,這就是“小產權房”出現的原因。
3.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農村宅基地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民向城鎮居民出售房屋,得不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無法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可見,小產權房不能轉讓或出售給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方。但這並不意味著農村產權房不能轉讓,而是其轉讓或出售的對象是有限的,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轉讓和置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