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壹)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用於簡易計稅、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應稅服務。所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二)采購商品及相關加工修理服務或運輸服務的非正常損失。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加工修理勞務或運輸勞務。
(4)客運服務受理。
第二十五條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非增值稅應稅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版權除外)、銷售不動產和在建房地產。
非增值稅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範圍註釋》中未列出的營業稅應稅服務。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改變性質和形狀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修的房地產,均為在建房地產項目。
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社會消費。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壽命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盜、丟失、黴變、變質等損失,以及執法部門沒收或強制自行銷毀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