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目前的信息來看,這些房子都是房地產開發商在沒有秦先生同意的情況下出售的,這也意味著購房者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的。從是非角度來說,秦先生和購房者都沒有過錯,所有責任都在房地產開發商身上。在這種情況下,讓購房者搬出別墅顯然是不現實的。畢竟,買家在購買別墅時也支付了大量資金。因為房地產開發商的過錯而讓無辜的購房者搬出住宅,這是不合理的。所以秦先生回房的可能性不大。
雖然秦先生不壹定能拿回自己的房子,但是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從房產中介那裏拿回房款,這種方式也可以將秦先生的損失降到最低。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房地產公司明顯違反了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在沒有征得別墅業主同意的情況下出售別墅,並將售房款收歸公司腰包。在此之前,秦先生對此事壹無所知。這種情況下,只要秦先生起訴,就能全額拿回房款,房地產公司進行賠償是肯定的。
綜上,我對這件事的看法是,秦先生拿回房子的可能性極小。畢竟本案中購房者和秦先生都是受害者,而且購房者在購買別墅時被地產商蒙蔽,也對事情的真相壹無所知。因此,房地產公司對此事負全責,應當向秦先生支付全部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