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舟山為例,《舟山市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管理辦法》第五條:企業應當按照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包括:
(1)市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申報;
(2)市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實施方案;
(3)相關證明材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企業自主知識產權證明材料、企業職工人數、R&D人員數量、學歷結構、R&D儀器設備等R&D條件說明、其他證明材料)。
2.根據《舟山市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研究院的主辦企業應承擔為研究院的建設和運行提供合格人員、R&D資金、實驗設備和場地的責任,其自籌R&D投入不低於各級財政補貼總額。
3.根據《舟山市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管理辦法》第六條,申報材料由所在縣(區)科技局匯總後報送市科技局,由功能區管委會牽頭征求同級發改委、經信局、財政局意見。市科技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對贊助企業和申請建設的科研院所進行實地考察,並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4.根據《舟山市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依據相關政策和初評結果進行綜合評審後,擇優確定舟山市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名單,並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擴展數據:
根據《舟山市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申報企業應對申報材料中指標和數據的科學性、真實性負責,並承擔因材料弄虛作假造成的壹切後果。申報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壹經查實,取消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情節嚴重的,納入科研不良信用記錄。
根據《舟山市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基於責任書實行失信懲戒制度。對無故不按期完成責任書約定建設措施的,視情節輕重,采取取消稱號、收回補助資金、取消主辦企業各類項目和載體申報等措施。
中國舟山市政府-舟山市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