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決策咨詢研究報告被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采納應用,並通過實踐產生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二)決策咨詢研究報告被國家有關部門采納應用,對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有重大推動作用;
(三)決策咨詢研究報告雖未被政府部門采納,但經過數年實踐證明是正確的,證明如被采納,確能產生重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或避免重大損失的。第四條已獲國家級或本市其他市級獎勵的研究成果,不再按本規定給予獎勵。第五條決策咨詢研究成果獎根據決策咨詢研究報告產生的社會經濟效益和理論創新程度及其對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分為特等獎、壹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第六條決策咨詢研究成果獎評審的基本標準是:
(壹)對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有壹定貢獻,理論或對策切實可行,並取得壹定社會經濟效益的,可評為三等獎。
(二)對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有重大貢獻,理論或對策先進,並取得明顯社會經濟效益的,可評為二等獎。
(三)對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有重大貢獻,理論或對策有獨創性,取得重大社會經濟效益的,可評為壹等獎。
對本市社會經濟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決策咨詢研究報告,可以授予特等獎。第七條決策咨詢研究成果獎的評審由市決策咨詢研究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委員會隸屬於上海經濟研究中心。第八條評估委員會由政府部門負責人和上海發展研究基金會聘請的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第九條決策咨詢研究成果獎每兩年評審壹次。第十條決策咨詢研究成果獎的申請方法如下:
(壹)決策咨詢研究報告被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采納應用的,單位和個人可持本市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決策咨詢研究報告已被國家有關部門采納應用,單位和個人可憑國家或本市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三)決策咨詢研究報告雖未被采納應用,但經實踐證明是正確的。如被采納應用,確能產生重大社會經濟效益或避免重大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可直接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第十壹條決策咨詢研究成果獎評審程序如下:
(壹)評審委員會對單位和個人提交的決策咨詢研究報告進行初步審查,確定是否屬於評審範圍。
(二)評審委員會以投票方式對屬於評審範圍的決策咨詢研究報告進行評審,確定獎勵金額和獎勵等級。
(三)決策咨詢研究報告經評審後授予特等獎的,由評審委員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二條評審委員會成員是申請評獎的決策咨詢研究報告的主要完成人之壹,在對決策咨詢研究報告進行表決時,本人應當回避。第十三條評審委員會經評審表決後,公布擬授予的決策咨詢研究報告的名稱、內容簡介和完成單位或個人。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異議;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原則上不予受理。第十四條對擬授予的決策咨詢研究報告的異議,由評審委員會處理。提出異議截止後30日內,異議不能處理的,決策研究咨詢報告不納入本次評審範圍,評審委員會將向申請獎勵的單位或個人作出說明。異議處理完畢後,評審委員會應及時將結果通知申請獎勵的單位或個人。第十五條獲得決策咨詢研究成果獎的單位和個人,由評審委員會頒發證書、獎狀和獎金。第十六條獲得決策咨詢研究成果獎的單位或個人,發現其決策咨詢研究報告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評審委員會將撤銷獎勵,收回證書、證書和獎金。第十七條決策咨詢研究成果的獎金由上海發展研究基金會提供。
決策咨詢研究成果獎的獎金數額由上海發展研究基金會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