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成都市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指揮部通知1。本通知所稱境外到達人員,是指在到達成都之日前14天內在疫情高發國家(地區)居住過,從其他口岸入境後直接進入成都或轉乘國內交通工具(包括航空、鐵路、公路、私人交通工具)入境的中國公民。2.境外抵蓉人員無論乘坐何種交通工具抵達成都,均需填報基本信息、入境時間、途經口岸、居留史、健康狀況等。盡快到機場、高鐵站、火車站、汽車站、當地社區(村)、接待單位或賓館,自覺配合當地疫情防控部門按相應控制措施立即開展流行病學調查、PCR檢測和14居家或集中隔離觀察等疫情防控措施。3.境外輸入性病例醫療費用支付實行分類管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回國過程中,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醫療保險按規定支付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補貼。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者,在回國過程中被診斷為輸入性新冠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醫療費用由患者自行承擔。已參加商業保險的,以保險合同為準。對經認定的困難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救助。4.已抵達成都的境外人員應如實申報健康狀況。拒絕配合或者故意隱瞞、謊報,造成疫情擴散或者有嚴重危險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5.充分發揮聯防聯控機制的作用。外事、海關、邊檢、交通、衛生、公安、機場、鐵路等部門要共同履行主體責任,落實衛生檢疫措施,加強信息共享。各區(市)縣要充分發揮社區網格作用,嚴格落實相關防控措施。6.賓館、酒店等。應嚴格落實境外到達人員臨時住宿報告義務,接待單位和社區(村)應按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或疫情防控部門報告境外到達人員相關信息。對不按規定登記上報來蓉境外人員信息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