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報名認證原因。
在農村,不動產權屬登記發證可以有效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明確農民宅基地的位置和面積,並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固化下來,做到有據可查,有法可依。即使將來需要進壹步拆遷或補償,也能得到更有效的保護。
同時,農村的不動產整合登記頒證也可以推動農村改革,促進城鄉協調發展,明確農民的財產權利意識和基礎。雖然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但是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的所有權屬於農民自己。目前國家也在很多地區試點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制度。然後通過辦理證件方便農民流轉宅基地。
此外,對符合條件的農房進行登記發證,可以有效減輕農民負擔,減少資源浪費,無需重復調查登記。這是國家從上述方針政策出發,考慮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社會秩序和諧穩定的重要舉措。同時也可以減少壹些不必要的糾紛,做到有據可依,法可查,證可認。
第二,今年的新變化。
首先,在登記發證的工作原則上,要求“產權合法、邊界清晰、面積準確、尊重歷史、維護權益”,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壹戶壹宅制原則和符合當地建設標準的面積,依法審核登記證件。要加快農村不動產整合登記頒證,千方百計。
其次,不同時期建造的房屋,在登記發證過程中要區別對待。比如1986 65438+2月31之前建造的個人房屋,建成後建築面積未擴大的,應按當時實際面積登記發證。1987土地管理法實施後,應當按照當地批準的面積進行登記,而不是最終的實際面積。壹旦實際面積超過核定面積,可以備註。1999土地管理法修改實施後,原非農業戶口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確權,但應標註“權利人不是農村集體成員”。
第三,有些情況下,房子雖然蓋了,但無法登記發證。比如小產權房、土地權屬有爭議,這些情況只能調查統計,無法確認。此外,部分農民有多處宅基地,因繼承未取得,超過當地建築面積標準,無法辦理權屬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