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壹方首付買房,購房合同登記在壹方名下,壹方用公積金貸款。婚後房產證寫他們的名字,比如房產
近日,因小秦意外死亡,其家人傷心欲絕後,為其名下壹處房產的分割發生爭執。購房首付是小秦父母出的,房子貸款是小兩口婚後還的。小秦的父母和妻子各執壹詞,認為對方不應該繼承小秦的遺產。小秦和小李戀愛壹年後準備結婚。小秦父母拿出錢,出50萬元首給他們買了房子。房子登記在肖琴的名下。結婚五年以來,小秦用自己的工資還房貸,小李的工資用於同居。然而,誰也沒想到,厄運突然降臨到這個家庭。下班回家的路上,小秦出了車禍,因搶救無效死亡。小麗想:“當然,這房子是我和秦曉夫妻的。丈夫去世,遺產自然應該由妻子繼承。我可以適當補償他父母壹些錢。”但小秦的父母認為:“兒子結婚前,他買了這套房子,我們付了首付。婚後還房貸也是以我兒子個人工資為基數,妳根本沒用小麗的工資。所以,這套房子應該是我兒子的個人財產。現在兒子去世了,房子應該由我們繼承,沒有妳小麗的那份。\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配偶和父母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北京中企律師事務所張海霞律師對小麗和秦曉父母的問題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小秦的法定繼承人是誰?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第壹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小秦與小李婚後未生育子女,故小秦死亡後,其第壹繼承人為其配偶及父母。“因為小芹的法定繼承人小李和小芹的父母沒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所以他們的繼承份額應該是相等的。“房子屬於秦曉的個人財產。張海霞律師認為,秦曉名下的這套房子是秦曉婚前購買的,登記的是秦曉的名字。首付是用秦曉父母的錢支付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父母在婚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本案中,小秦的父母在小秦和小李結婚前支付了小秦購房的首付款。當時沒有明確說明是送給小秦和小李雙方的禮物,所以應該認為是送給小秦的個人禮物。張海霞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以相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登記產權的壹方的個人債務。婚後雙方為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由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補償給另壹方。張律師表示,本案中,小秦死亡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婚姻關系應當自然終止。所以本案發生的事情可以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也就是說,小秦死後,他與小李的婚姻因其配偶壹方死亡而終止。房屋應認定為小秦的個人財產,在他死後成為他的遺產,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先還清債務賠償再分遺產。但是,如何認定小秦婚後還貸的行為?張海霞律師認為,雖然小兩口婚後僅用小秦的工資償還了購房貸款,而沒有用小李的工資,但由於小秦的工資屬於婚後夫妻所得,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婚後雙方支付的錢款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應由產權登記方補償給對方。“也就是說,婚後,小秦和小李* * *用房子相應增值部分償還貸款,而小得到補償。具體到本案,在遺產分割中,小麗和秦曉婚後可分割還款部分,小麗可按增值價格適當補償,其余部分按遺產分割。「還有壹個問題,就是小芹死的時候,房屋貸款沒有還清,銀行貸款還欠著。應該怎麽做?律師張海霞認為,小秦未支付的房款屬於其個人債務,應在其遺產範圍內清償。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於是,蕭琴死後,銀行貸款未還的部分,就成了蕭琴的個人債務,在蕭琴的遺產範圍內清償,清償完畢後再分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