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市委及其工作部門、市咨委、市紀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查院、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CPPCC、市總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政府組織以及市級臨時機構、市直單位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長期保存價值十年的檔案。個別單位的專業檔案需要在原單位保管的,經圖書館同意,可以延期移交,但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年。
經協商,可以接收或存放市內各民主黨派、事業單位形成的檔案。
2、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派出單位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長期保存價值10年的檔案(壹般作為派出單位全宗的壹部分)。
3、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所屬下列單位形成的文件:
(1)獨立負責某項工作或事業的行政機關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長期保存價值20年以上的檔案。
(2)在全市有影響或代表性的機構形成的具有30年永久和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
(三)歷史悠久、知名度高或者對本市經濟有重大影響的黨政工會檔案,具有永久、長期保存價值40年的傳統產品、名優產品檔案。
4、屬於市和上級機關雙重領導下的單位形成的反映南京地方事業或建設活動、南京地方經濟、科技和文化水平以及黨政領導在南京活動的檔案。
5、市級撤銷單位檔案。
6、收集或保管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典型個體戶、專業戶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館的範圍如下:
1,南京革命歷史檔案館;
2.南京市舊的政治機關和社會團體形成的全部檔案;
3.南京市企事業單位形成的所有檔案;
4.反映南京情況的歷史文獻。第八條圖書館接收或者收集下列與南京有關的人的手跡、手稿、書信、日記、聲像、家譜等檔案材料:
1,著名民主主義者、愛國將領;
2.全國勞動模範、戰鬥英雄和著名烈士;
3、世界冠軍或國家發明壹等獎獲得者;
4.著名作家、畫家、書法家、音樂家、藝術家、特級教師、教授、研究員、高級工程師、高級建築師、高級農藝師、醫生、廚師等。第九條圖書館接收或者收集下列與南京有關的資料,有助於了解檔案的內容和歸檔單位的歷史:
1,歷代史書、地方誌、家譜、傳記、詩詞、拓片;
2.詔令、詔書、通知、契約、藥方;
3、書刊、報紙、各單位編制的文件、年鑒、大事記、沿革年表、通訊錄、員工記錄、回憶錄等。第十條圖書館對散落在社會上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進行征集,並根據其情況對遺失禮品者給予適當獎勵。第十壹條圖書館根據上述接收檔案的範圍,編制接收單位登記簿。第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由南京市檔案館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實施細則自市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細則相抵觸的,按本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