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本條是關於禁止在建設工程承包中行賄(包括提供或接受回扣或其他非法利益)。
1.建築工程的發包和承包屬於市場交易,應當按照合法的市場交易規則進行。大部分建設項目的發包和承包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充分發揮市場競爭機制的作用。少數不適宜以招標形式發包承包的建設項目,也應由發包方與承包方按照正常的交易規則簽訂合同,實行直接發包。建設工程發包承包活動中任何形式的賄賂行為,都是嚴重違反市場交易規則,破壞正常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必須堅決予以禁止。
從目前中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建築市場供大於求,3000多萬從業人員在建築市場找飯吃。競爭很激烈。在這種情況下,有的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利用手中承包工程的權力,向承包人索取、收受賄賂、回扣或者其他好處;壹些建築企業、承包商、包工頭采用向發包方或其工作人員行賄、給予回扣或其他好處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工程,嚴重擾亂了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誘發了大量經濟犯罪,使建築工程承包領域成為經濟犯罪的高發領域。近年來,壹些地區索賄受賄案件三分之壹以上發生在工程承包領域,有的地區甚至達到70%。據統計,1994以來,全國檢察機關查辦的101142起賄賂案件中,發生在建設領域的案件64270起,占63.5%;1995中,涉及建築行業的賄賂案件更高,占全部查辦賄賂案件的88.6%。目前,我國大部分建設項目都是用國有資金建設的,發包方和承包方相互勾結受賄,使得國有建設資金落入個人腰包,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壹些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承包商通過行賄等手段承攬工程,由於不具備相應的技術條件,以次充好、偷工減料,造成工程質量嚴重隱患,甚至發生惡性事故,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重大損失。在中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其他法律中,市場交易中的賄賂和回扣已被明確禁止。在賄賂在刑法中也是犯罪行為的情況下,在建築法中重申禁止建設工程發包承包活動中任何形式的賄賂行為,仍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二,本文所說的“回扣”的含義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的含義相同,是指交易的壹方在賬外暗中給予另壹方壹定數額的價格折扣,使另壹方實際應支付的價格低於賬面所列價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罪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行賄罪論處。”我國新修訂的《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第壹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八十五條至第三百八十七條分別規定了公司、企業或者其工作人員索賄、受賄、行賄,以及國有單位或者國家工作人員索賄、受賄的犯罪行為。
在實踐中,該條所說的“其他好處”有多種表現形式,如暗中給予和收取信息費、咨詢費、勞務費,贈送貴重禮品,邀請人出國“考察”,甚至使用色情賄賂等。在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活動中,接受和提供這些好處是法律所禁止的,違者將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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