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兩部門的通知,房屋產權當事人免征個人所得稅的三種情形主要包括: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負有直接贍養或扶養義務的贍養人或扶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後,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通知強調,除這三種情況外,受贈人從捐贈房屋取得的捐贈收入,應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受贈人捐贈的房屋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不動產上標註的捐贈房屋價值減去受贈人在捐贈過程中繳納的相關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贈與合同註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或者不動產贈與合同未註明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贈與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此外,受贈人轉讓受贈人的房屋的,受贈人的房屋轉讓所得扣除原贈與人實際購買的房屋和受贈人在贈與、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相關稅費後的余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受贈人轉讓的捐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轉讓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