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應用方法
本市納稅人跨區縣流動的,可以直接通過上海稅務網站辦理註銷,也可以到市稅務登記受理處(以下簡稱受理處)大廳辦理。
二、操作流程
(1)網上申請
1.申請。
納稅人使用CA證書進入上海稅務網站“網上辦稅”中的“網上申請遷移註銷”模塊,按要求填寫《稅務登記遷移註銷申請表》(見附件1),上傳至上海稅務網站。
2.預驗收。
受理處收到納稅人上傳的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後,應在1個工作日內查詢稅收征管系統,檢查納稅人是否存在以下四種情形:
(1)涉及市級以上檢查的案件未辦結;
(二)稅款尚未結清的;
(三)申請涉及的涉稅事項尚未最終確定的;
(4)在匯算清繳期內未完成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
納稅人有上述四種情形之壹的,受理處將通過上海稅務網站“不予受理網上遷移註銷稅務登記通知書”(見附件2)回復納稅人,同時終止辦理;以上四種情況不存在的,通過上海稅務網站回復《稅務登記網上遷移註銷預受理表》(見附件3),在征管系統發起現場核查(見附件4《稅務登記場所遷移註銷核查表》)。遷移註銷現場核查任務由遷移註銷分局在4個工作日內完成,並將核查信息錄入征管系統。
3.正式接受。
受理辦公室根據移民分局反饋的核查信息,作出如下處理:
(1)如生產經營場所情況屬實(對於具備出口退稅資格的納稅人,由受理處先電話通知納稅人到遷出地分局辦理註銷資格),納稅人根據網上反饋,持《網上遷移註銷稅務登記預受理單》中規定的信息到受理處大廳辦理相關手續。受理處再次查詢稅收征管系統。如無異議,則正式受理。當場向納稅人出具《遷移註銷稅務登記受理單》(見附件5)、《遷移註銷稅務登記審批表》(見附件6)和《遷移註銷稅務登記審核單》(見附件7)。同時,受理憑證將通過稅收征管系統轉出分支機構。遷出分支機構應根據《關於印發的通知》(滬國稅發〔2009〕11號)規定,在25個工作日內完成納稅人的轉移和註銷。
(2)生產經營地址不符合搬遷條件的,在納稅人無異議的情況下終止申請;納稅人有異議的,受理處會同搬遷分局再次對納稅人現場進行核查,根據核查情況按上述處理。
(2)現場應用
1.申請。
納稅人攜帶資料(見附件8)到接待大廳申請註銷過戶。
2.預驗收。
接待大廳的接待人員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同時查詢征管系統,審核納稅人是否存在以下四種情況:
(1)涉及市級以上檢查的案件未辦結;
(二)稅款尚未結清的;
(三)申請涉及的涉稅事項尚未最終確定的;
(4)在匯算清繳期內未完成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