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實繳註冊資本另有規定外,取消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性公司應當在五年內繳足出資;取消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壹次性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第二,放寬註冊資本的登記條件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取消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決定,取消了註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6.5438億元以下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500萬元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也就是說,理論上壹元就可以辦公司;不再限制公司成立時的股東(發起人)比例,即公司理論上可以“零首付”;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第三,簡化登記項目和登記文件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實行認繳出資,公司實收資本不登記。公司註冊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公司法修訂進壹步降低了企業設立的準入門檻,減輕了投資者的負擔,為企業進入提供了便利。
個體經營者可獲得三年稅收優惠政策,三年免收註銷、管理、證照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新建的服務和商業公司可享受同期免稅優惠政策;
新設立的就業公司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
新公司向銀行申請開戶貸款時,如果缺乏個人信用擔保,可以要求市就業促進中心提供信用擔保。
國家為創業者提供了很多優惠政策,但無論如何都要付出利息成本,所以創業者必須規劃好自己的創業路徑和公司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