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年來,國家重視精神衛生工作,並將其納入重點工作。同時設立了相應的科室,命名為“686工程”,稱為“中央補助地方重疾管理與治療工程”。目的是統計社會上的重性精神病人,將其檔案納入系統集中管理。表面上看,患者的隱私和自由受到了壹定程度的影響。其實這樣做還有壹個目的,給精神病患者家屬壹定的補助。
眾所周知,患有精神疾病的家庭大多比較貧困,即使是比較富裕的家庭也會因為患者長期患病而出現嚴重的經濟下滑。因此,這項計劃是由衛生部組織、領導和協調並逐步發展起來的。讓更多的精神病人看得起病,吃得起藥。
2.作為社區或鄉鎮的醫務工作者,有必要對所轄人群中的疑似精神病人進行調查。當然,要先征得監護人同意,然後將患者信息填寫在《重性精神疾病線索排查登記表》上,上報縣級精防機構。縣級精防機構會派專業人員對這些患者進行診斷或復查,建立最終名單。同樣,精神病院應當將患者信息錄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發病報告卡,並在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同意的情況下,轉送至患者所在社區,便於集中管理。
由於我國財力有限,人口眾多,暫時無法保證所有在冊人員都能享受到中央補貼政策。但畢竟還是有很多家庭不想暴露患者隱私,不同意上報信息,所以這些人享受不到這個政策。
3.社區是如何管理這些患者的信息的?首先要明確,舉報個人信息需要征得監護人同意。所以不同意的家屬和患者不會納入社區管理。納入管理的患者按照是否有暴力行為、自殺行為、藥物不良反應、是否有嚴重軀體疾病進行分類。可以分為三類:穩定、基本穩定、不穩定。社區人員會根據病情的嚴重程度,對病情不穩定的人增加隨訪頻率,最大限度保證患者病情的穩定。對患者及家屬進行針對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培訓等具體操作,以及針對當前病情的用藥指導。另外每年體檢至少1(具體包括血壓、血糖、視力、聽力、心電圖、b超、化驗、眼底、血脂等。).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
第13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進行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刑法
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可以強制醫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