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信用:
1,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相應的經濟實力。工商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凈資產不低於600萬元。
3.近五年內獨立承擔過不少於兩項消防設施工程(設計或施工或設計與施工相結合),單項建築面積不超過4萬平方米。
其中兩個是火災自動報警及其聯動控制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其中至少壹個包含氣體滅火系統或泡沫滅火系統或煙氣控制系統。
4.近三年每年工程結算收入不低於800萬元。
二、技術條件:
1.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6年以上消防設施設計和施工經歷,主持過至少2項單體建築面積不低於2萬平方米的消防設施工程(設計或施工或設計施工壹體化),並具有註冊電氣工程師(公共設備)職業資格或高級工程專業技術職稱。
2.從事消防設施工程的中級以上工程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2人。
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1以上氣體滅火系統的設計或施工業績。至少1人有1以上泡沫滅火系統設計或施工業績,至少1人有1以上防排煙及滅火系統設計或施工業績。
至少有2人達到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或施工業績,至少有1人達到火災自動報警及其聯動控制系統的設計或施工業績。
3.企業專業配置合理,其中電氣工程師、自動化工程師、給排水工程師、暖通專業人員不少於2人,註冊電氣工程師(結構工程師、公用設備)或高級以上工程專業職稱不少於3人,二級以上註冊建造師(項目經理)不少於3人。
三、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
1,必要的技術設備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2、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有良好的經營、技術、安全、操作、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擴展數據:
簡化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程序,開展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承諾達到消防安全標準後,方可投入使用和營業。
放寬消防產品市場準入限制,將《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中的13種消防產品由《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轉移到《自願認可證書》中,僅保留火災報警產品和公共場所及住宅建築避難逃生產品滅火器的強制性產品認證;
向社會開放消防產品認證檢驗市場。凡具備法定條件的認證檢驗機構均可開展認證檢驗工作。消防部門應當制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條件、服務標準和消防安全標準。
引導和加強行業自律,規範執業,加強監督抽查,依法懲處違法行為,對嚴重違法行為實施行業退出、永久禁止或責令停止使用和經營。
參考資料:
陜西黨建網-中辦、國辦印發《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