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按不含稅銷售額的3%計算繳納;
2.營業稅按咨詢業務收入的5%計算繳納;
3.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照增值稅加營業稅的城建稅稅率計算繳納;
4.教育費附加按照增值稅加3%營業稅的稅率計繳;
5.個人所得稅是以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為計稅依據,以每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
個體戶是城鄉個體工商戶的俗稱,是在我國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剝削他人的自力更生的勞動者。
個體工商戶的納稅標準:
1,銷售貨物繳納3%增值稅,提供服務繳納5%營業稅。
2.同時按照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之和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3.繳納2%的個人所得稅。
4.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也免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和異地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的當天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營業執照的登記和發放情況。
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方式,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