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由國家或社會為生育的職工提供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中國的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壹個是生育津貼,壹個是生育醫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自2012 165438+10月20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生育保險待遇將不再局限於戶籍,不繳納生育保險的單位必須繳納生育費。
3.2065438+從200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繼續落實國務院2015關於降低工傷保險平均費率0.25個百分點、生育保險費率0.5個百分點的決定和有關政策規定,確保政策落實到位。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將在國務院制定並頒布有關規定後,統壹組織實施。2017年2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召開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並試點實施工作會議。計劃於2017年6月底前在12試點地區啟動兩險合並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強調,兩險合並不是簡單地將生育保險並入醫療保險,而是保留各自的功能,實現壹體化經營管理。
範圍
壹般條款
1,生育醫療費。
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過規定的醫療業務費、藥費(包括自費藥、營養藥)由職工自行承擔。
女職工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產假期滿後,女職工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病假和醫療保險待遇的有關規定辦理。
2.產婦津貼。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依法享受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
廣東省條例
1,生育醫療費。
女職工因懷孕、生育或者終止妊娠而在孕期、產期發生的醫療費用。
2.產婦津貼。
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產假的規定計發。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生育津貼=本單位當月平均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產假計算:
(1)基本產假98天,其中產前假15天;
(2)分娩時如遇難產(如剖腹產、會陰三度破裂),產假可增加30天;
(3)懷孕不滿四個月的,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產假15天至30天;
(4)流產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的,給予產假42天;
(五)自願生育獨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增加15天;
3.壹次性分娩營養補助。
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壹定比例發放。具體比例由總體規劃區人民政府確定。
4、計劃生育手術費用。
包括職工因計劃生育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引產、絕育、復通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5.男性員工的假期津貼。
參保男職工按規定享受的護理假假期津貼,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規定的假期時間計發。
護理假津貼=本單位當月平均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費用:
1,不符合國家和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相關醫療管理規定;
2、因醫療事故發生的費用;
3、分娩期外生育並發癥的治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