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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證明怎麽辦理?

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者出生地的涉外公證處申請出生公證。曾在國外的當事人,應當向其在中國最後居住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件(境內居民需提供身份證和戶口簿,港澳臺居民需提供身份證和通行證,外國人需提供護照)。

2.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3.申請辦理出生公證的證明(附申請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意見並加蓋公章)。如不能提供上述證明,可提供其他權威機構出具的相應證明。戶口本直接反映父母子女關系在同壹本書的,不需要此證明。

4.申請人父母的身份證件(國內居民需提供身份證和戶口本,港澳臺居民需提供身份證和通行證,外國人需提供身份證、戶口本或護照等護照)。如果父母壹方或雙方死亡,必須提供死亡證明。

5.申請人父母的結婚證(父母離異的需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或法院生效裁判文書)。

6.申請人已移居境外的,應當提供常住人口個人信息表或者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註銷證明(應當顯示申請人的出生地)。

7.出生證明或出生醫學證明。沒有生育證明的,應酌情提供反映生育事實的其他證明材料,如獨生子女證、住院分娩材料、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人事檔案(加蓋檔案保管單位印章)、計劃生育服務證等。

8.公證書在境外使用的,申請人應提供該公證書近期壹寸照片(編號:所需公證書張數+1),提供的照片應與申請表所附照片壹致。如果公證書寄到美國、韓國、奧地利等國家使用,提供4張照片,增加1份,相應增加1張照片。

9.與申請公證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備註:非婚生子女申請出生公證的,按照司法部的規定辦理。請咨詢具體的公證員。

需要註意的事項

1.公證書上的當事人姓名應當真實。如有特殊要求,必須認真審查核實後才能證明。當事人的姓名應當簡化。在外文翻譯中,應使用漢語拼音。為了方便當事人使用公證書,如果有以前的名字,應在有效證明後同時在公證書上證明。

2.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證書的核心內容之壹。必須準確,真實,有確鑿的證據。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為準。沒有身份證的,以戶籍證明或者出生證明為準。

沒有上述證件的,參考其他證件(如檔案、護照等。),並且會采用公歷。公證當事人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括號內註明農歷出生日期。

3.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地應當明確具體,並書寫地名全稱。出生地址應寫在市或縣,根據使用地(國)的要求,也可寫在鄉、村或鎮街。出生時當事人的地名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現地名後的括號內註明原地名全稱。

4.出生證當事人的父母應註明生身父母的姓名。如果父母去世,應在括號內註明。當事人已被他人收養的,應註明養父母姓名。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證明,根據當事人要求,可以省略生父姓名。

5.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件日期與境外證件(如護照、通行證等)上的日期不壹致,提出變更的,因原發證機關工作失誤造成不壹致的,當事人應當到發證機關更正後辦理公證。如果當時公證員為了出國而謊報年齡,查明後應該按照他的真實年齡進行公證。

6.出國過的當事人辦理了出生證明,公證處調查後未發現線索的,可以為當事人出具“查無記錄公證書”。在美國等國家,這份公證書可以作為輔助證據。

7.公證處只能為中國公民或在中國出生的外國人辦理出生證明。在國外出生的人,如果他們需要這樣的證明,應該從當地有關部門獲得出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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