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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遷了怎麽查戶口是否遷了?

簽完戶口本後查看是否簽過戶口本,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確定:

1,到當地戶籍管理部門或公安局查詢戶籍遷移情況及相關信息。

2.登錄當地政府網站或網上查詢平臺,通過個人身份信息查詢戶口遷移情況。

3.如果戶口是通過單位或學校轉移的,可以向單位或學校的人事部門或學籍管理部門查詢戶口轉移情況。

4.可以電話咨詢當地戶籍管理部門或公安局,查詢戶口遷移情況。

不同賬戶的查詢方式

1.對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各單位應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分散居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在戶口所在地登記。

2.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口管轄地;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

3、居住在軍事機關和部隊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

4、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口。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在戶口。

簡而言之,如果個人無法查詢到自己的戶籍進展情況,需要通過電話或親自到公安相關申請戶口本辦理查詢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民遷居,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城市三日內,農村十日內,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居登記,並交驗遷移證明。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壹)復員、轉業軍人,由縣、市兵役機關或團級以上兵役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二)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員,應當出具釋放機關的證明。

第十九條

公民的戶口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居、合並、失蹤、收回或者其他原因發生變動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