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戶明確表示不同意後,仍收集個人信息或者開放個人信息收集權,或者頻繁征求用戶同意並幹擾用戶正常使用的;
3.實際采集的個人信息或可采集個人信息的開放權限超出用戶授權;
4.以含蓄的方式尋求用戶的同意,比如默認選擇同意隱私政策;
5.未經用戶同意改變用戶設置的可收集個人信息的權限狀態,如App更新時自動將用戶設置的權限恢復為默認狀態;
6.利用用戶個人信息和算法定向推送信息,不提供非定向推送信息的選項;
7.以欺詐、欺騙或者故意欺騙、隱瞞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真實目的等其他不正當手段,誤導用戶同意收集個人信息或者開放收集個人信息的權利;
8.未能向用戶提供撤回其同意收集個人信息的方式方法;
9.違反其規定的收集和使用規則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
《App非法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認定方法》簡介;
《App非法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辦法》是根據《關於開展App非法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行為專項治理的公告》制定的規定,為認定App非法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行為提供了參考。
2019 165438+10月28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制定了《App非法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參考以上內容?百度百科- App非法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識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