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資源局的職責是:
1.履行全民所有的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的所有者職責,控制所有土地的空間用途;
2.起草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測繪、極地和深海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3、負責自然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
4、負責自然資源的統壹登記。行政單位是實施國家行政管理、組織經濟和文化建設、維護社會秩序的單位,主要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其他實行預算管理的機關和政黨。
二、自然資源局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1.宗旨:為該縣的自然資源提供信息技術(咨詢)服務。
2.業務範圍:負責咨詢自然資源信息業務;負責管理和維護全縣自然資源綜合業務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收集、整理和發布自然資源信息,保障信息安全;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3.自然資源局包括哪些單位?
1.自然資源局下設辦公廳、綜合司、法規司、自然資源調查測試司、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司、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司、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司、國土空間規劃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司。
2.自然資源局還包括土地和空間使用控制部、耕地保護和監督部、地址調查和管理部、礦業財產管理部、礦產資源保護和監督部、海洋戰略規劃和經濟部以及島嶼管理部。
3.除上述部分外,還有海洋預警監測司、國土測繪司、地理信息管理司、國家自然資源總督察辦公室、執法局、科技發展司、國際合作司、財產和資金利用司、人事處。
法律依據:
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規定
第十四條被申請人不服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申請行政復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壹)請求提供已經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或者請求公開申請人已經知道的政府信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並答復;
(二)要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作、收集政府信息和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匯總、分析、處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和答復;
(三)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的;
(四)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的規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處理和答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不要求被申請人提供書面答復、證據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