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底,上海的王先生通過中介為葉女士預定了壹套二手房,雙方約定2016春節後完成交易。春節過後,王先生交了首付,簽了房屋買賣合同。雙方同意在銀行貸款下來後15天內完成房屋產權轉移登記。
半個月後,王先生的貸款下來了,但等到房屋產權過戶登記完畢,葉女士卻沒有出現。直到後來,中介出面讓雙方見面。葉女士稱自己的房子不賣,可以退還王先生提前支付的定金和首付款65438萬元。後來才知道,2016之後,上海房價上漲很快,葉女士的房子已經漲了幾十萬,也沒有買家。
雖然王先生想完成交易,但葉女士選擇了毀約。之後,王先生不得不選擇維權。
在業內人士看來,房價波動時,二手房交易糾紛會更多,通常是上漲時賣方違約,而房價下跌則增加了買方違約的數量。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建議買方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如果賣方堅持不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賣方賠償房價上漲造成的經濟損失。
因為雙方在合同中明確寫明,需要等待銀行貸款才能繼續履行合同。本案中,王先生按時拿到了貸款,違約的過錯方顯然是葉女士。王先生的訴訟請求將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是現實中我們買房貸款涉及到銀行或者公積金的管理。如果貸款批不下來,銀行就不能要求他們按時放貸。如果想得到這套房,買家只有先交全款,再向法院申請強制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