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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小時夜班後,保安修屋頂摔死,物業推卸責任。後來怎麽樣了?

據媒體報道,在四川郫都區海椒市場從事保安工作的肖光權,在檢修壹商戶屋頂時不慎摔倒,經多日搶救無效死亡。死者家屬堅持要求物業公司賠償,但物業負責人說:沒人找他。雙方在賠償問題上壹度鬧僵。

據了解,62歲的肖光權是海椒市場的壹名保安。65438+10月31,上了12小時的夜班後,來到壹家商戶家幫忙修屋頂,卻不慎從1.7米的腳手架上摔了下來。當時,他的鼻子、耳朵和眼睛都在流血。他被送到醫院幾天後,就去世了。肖光權被送到醫院後,物業公司送來了3萬多元醫藥費,不再提供後續治療費用。直到肖光權死後三天,物業公司才在當地政府部門的協調下與死者家屬達成協議,物業公司賠償55萬元。

物業稱,肖光權與物業未簽訂勞動合同,2000元工資為現金支付;物業公司沒有為蕭勞繳納保險,蕭勞下班後為商戶維修屋頂,不屬於工作範圍。“沒有人要求他做(做這份工作)”所以不算工傷;死者家屬認為,物業管理公司前壹天晚上開會,要求保安第二天解決商家的問題,否則扣錢。雖然是在下班後,但這屬於公司分配的工作,蕭勞沒有得到頭盔,這最終導致了他的死亡。物業管理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蕭勞雖然從事保安工作,但如果真如家屬所說是公司要求,大部分人都會服從公司的要求去做這個工作,更何況不去還罰款;如果真如物業經理所說,沒人請他去,蕭勞為了額外收入(100-200元)自己去了,物業管理公司也要承擔壹定責任。

因為,畢竟這還是在職場範圍內。想象壹下,下班後,壹個人剛要走出工廠,被落下的磚頭砸傷。是工傷嗎?我國《勞動法》對工傷的定義是:在合理上下班時間和途中發生的事故,也認定為工傷。

蕭勞沒有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不能算作工傷,但他確實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因此,物業管理公司應對蕭勞的死亡承擔壹定責任。

類似的事情也發生在小李身上。小李進了壹家公司,由於應聘的人力資源部人員不在,沒有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幾天後,領導派小李和另壹個同事出差,結果出了車禍。小李傷勢較重,但公司不願意進行工傷認定。勞動監察部門收繳打卡機和用工申請表後,確認小李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最終,因未能與小李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不僅賠償了小李醫藥費,還被勞動仲裁部門罰款。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司法解釋,“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二者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即使是在工作時間之前或之後,只要是員工在工作環境下被分配工作而受到傷害,都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即使蕭勞在夜班之後做了這項工作,他仍然在工作場所受傷並死亡。物業公司與蕭勞也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因此他不能逃避責任。當然,我們還是主張在勞動過程中要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以免給用人單位和自己帶來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