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政部《關於幾個問題的實施意見》
五、關於離婚登記中的結婚證問題。
申請離婚登記的壹方遺失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壹方的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雙方結婚證遺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婚姻登記檔案或者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遺失結婚證的,應當作出書面說明,由婚姻登記機關存檔。
申請離婚登記的壹方提供的結婚證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與身份證、戶口簿不壹致的,應當書面說明不壹致的原因。
擴展數據
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大陸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和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男女雙方應* * *到大陸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壹條內地居民申請離婚,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申請離婚登記的,除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外,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和身份證,華僑和外國人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參考資料:
民政部溫州市民政局社會事務處關於貫徹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