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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澳門出入境條例

澳門最新出入境規定如下:來往港澳的內地公民和來往內地的港澳同胞,必須在對外開放的口岸或者指定的口岸向邊防檢查站出示出入境證件,填寫出入境登記卡,接受檢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邊防檢查站有權阻止出境或者入境:

1,未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其他有效證件;

2.持偽造、變造或者其他無效的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冒用他人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的;

3、拒絕提交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條。來往港澳的內地公民和來往內地的港澳同胞,必須在對外開放的口岸或者指定的口岸向邊防檢查站出示出境入境證件,填寫出境入境登記卡,接受檢查。第二十二條往來港澳通行證在有效期內壹次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有效期為五年,可以延期兩次,每次不超過五年。證件由持證人保管和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的規定辦理申請手續,經批準後辦理往返簽註。公安部特別授權的公安機關可以多次往返簽註。第二十三條港澳同胞來內地後遺失回鄉證的,應當向遺失地的市、縣公安機關或者交通部門掛失。公安機關調查後出具證明,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有效出入境通行證,證明返回港澳。港澳同胞在香港、澳門或者內地遺失回鄉證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重新申領港澳同胞回鄉證。第二十六條持有偽造、變造或者其他無效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出入境通行證的,視情節輕重,處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