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世貿組織有關協議和國際規則,國家對涉及人體健康與安全、動植物生命安全與健康、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產品實行統壹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管理和實施。
(2)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主要特點是國家公布統壹的目錄,確定統壹適用的國家標準、技術規則和實施程序,制定統壹的標誌和標識,制定統壹的收費標準。凡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產品,必須經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認證,取得相關證書並加施認證標誌後,方可裝運、進口、銷售和在經營服務場所使用。
(3)根據中國入世承諾和體現國民待遇的原則,原兩項制度涵蓋的產品有138種。此次公布的目錄刪除了原納入強制性認證管理的醫用超聲診療設備等16項產品,增加了建築用安全玻璃等10項產品。實際納入目錄的強制性認證產品有60種。
(4)國家對強制性產品認證使用統壹標誌。新的國家強制認證標誌名稱為“中國強制認證”,英文名稱為“中國強制認證”,英文縮寫可縮寫為“3C”標誌。強制性認證標誌在我國實施後,將取代“長城”標誌和“CCIB”標誌。
(五)國家統壹確定強制性產品認證收費項目和標準。新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制定將本著不以營利為目的、體現國民待遇的原則,綜合考慮當前的收費情況,並參考國外類似的認證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6)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於2002年8月1日實施,相關認證機構正式開始接受申請。原產品安全認證制度和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