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節登記第五條機動車所有人首次申領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應當向其住所地車管所申請登記。第六條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後申請註冊登記。但是,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確定的免於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免於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接受安全技術檢驗: (壹)國產機動車出廠後兩年內未申請註冊登記的;(二)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在進口後兩年內未申請註冊登記的;(3)報名前發生交通事故的。第七條機動車所有人申請登記,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六)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海關不予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於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車管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查驗車輛識別代碼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件和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第八條車管所辦理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登記時,應當對車輛的使用性質、標識圖案、標誌燈和警報器進行審查。車管所辦理全掛、半掛汽車列車登記時,應當分別向牽引車和掛車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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