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二級物業設立管理處,工作日業務接待在管理處,周末在指定地點接待。物業應24小時內受理業主報修申請,2天內處理,5天內處理業主投訴,每年與不少於50%的居民溝通。最高收費0.14元/方/月。
3.三級物業要成立管理處,每天在管理處接待業主,提供相關服務。24小時內受理業主報修申請並在1天內處理,3天內處理業主投訴,提供三項以上有償服務和兩項以上便民服務。每年與不少於60%的家庭溝通等等。最高收費0.2元/方/月。
4.按照上海市的相關規定,四級物業要成立壹個管理處,每天有12小時在這裏接待業務,提供服務。物業24小時內業主報修,1天內處理,業主投訴24小時內回復。每年與不少於80%的住戶溝通,進行滿意度測評。提供三項以上有償便民服務,每年組織兩次以上社區活動,等等。最高收費0.26元/方/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條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提供者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區域內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管理和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用的合同。
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者。
第九百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服務費標準和收取方式、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場所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物業服務提供者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公共服務承諾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