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戰略規劃,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發展戰略,編制並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對城市發展定位、發展目標、空間布局、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等重大問題作出戰略展望和部署的綱領性文件。
本條例所稱藍圖,是指以戰略規劃為導向,以空間規劃體系為基礎,統籌整合各類空間規劃,劃定各類空間控制線,控制全局的空間數據系統。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多規合壹的發展、管理和監督。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多部門規章整合工作的統壹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編制戰略規劃;
(二)組織編制藍圖;
(三)組織建立多規合壹的綜合平臺(以下簡稱綜合平臺);
(四)建立多規協調管理機制;
(五)保證多規合壹工作經費;
(六)與多規合壹工作相關的其他職責。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多規合壹管理,建立健全區、縣(市)綜合平臺和相關管理制度,辦理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多規合壹具體工作。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多規合壹協調管理機構負責多規合壹工作的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市多規合壹協調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戰略規劃的協調;
(二)協調藍圖的編制;
(三)組織審查與壹張藍圖相關的空間相關規劃成果;
(四)組織集成平臺的運行;
(五)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空間實施規劃;
(六)組織建立代建項目工作機制,協調和監督代建項目的產生和審批;
(七)組織建立多規合壹的信貸管理和監督考核機制;
(八)指導區、縣(市)多規協調管理機構的工作;
(九)組織制定多規合壹管理相關制度;
(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區、縣(市)多規協調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多規的協調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戰略規劃的具體編制。
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負責空間相關規劃成果的具體審核、藍圖的編制和更新,以及年度建設項目空間實施計劃的具體編制。
市政府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協調建設項目審批流程的簡化和優化,監督建設項目審批流程。
發展改革、國土規劃、建設等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生成、審批等相關階段履行牽頭單位職責,其他相關部門配合做好多規合壹相關工作。第七條綜合平臺包括項目管理平臺、業務協同平臺和聯合審批平臺。
市和區、縣(市)綜合平臺應當共享信息資源,實現雙向業務互聯。第八條多規合壹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協調統壹、簡政放權、高效便民、公開透明的原則。第二章戰略規劃第九條戰略規劃是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空間相關規劃的基礎和依據。第十條戰略規劃應遵循以下程序:
(壹)對城市現狀和發展趨勢進行評估和預測;
(二)組織有關單位編制戰略規劃草案;
(三)組織專家論證;
(四)將戰略規劃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五)研究吸收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通過公開方式反饋;
(六)將戰略規劃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審查;
(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戰略規劃草案應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
(八)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戰略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