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報告是評標委員會根據原始評標記錄和所有評標成員簽字的評標結果編制的報告。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根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2006年7月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令第12號發布)第四十二條評標結束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錄下列內容:
(1)基本信息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4)符合要求的投標清單;
(五)廢標情況說明;
(六)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清單;
(七)評審後的價格或評分比較清單;
(八)被評價投標人的排名;
(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及簽訂合同前應處理的事項;
(10)澄清、解釋和更正紀要。
第四十三條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名。不同意評標結論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未說明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作出書面說明,並記錄在案。
形成評標報告需要註意什麽?
根據不同的評標方法,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壹條“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能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只不過投標價格低於成本。"
評標報告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提交:“評標結束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並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進壹步規定:“評標結束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應不超過三個成功候選人,並註明排名。”對評委的具體要求是:“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名。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註明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名且未書面說明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關於評標結果的公示,《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內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在作出答復之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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