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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2023年春節煙花爆竹燃放最新通知(保定市煙花爆竹燃放規定2021)

保定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實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效防止環境汙染和噪聲汙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點燃後通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聲、色、形、煙等效果,供觀賞且易燃易爆的物品。

第三條保定市行政區域內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嚴禁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

第四條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公安部門審核同意後,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燃放焰火。

第五條違反本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或者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條違反本規定,造成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居委會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負有主體責任和屬地責任。

各級政府要牽頭組織生態環境、公安、應急管理、供銷、城管、綜合行政執法、行政審批、交通運輸、民政、教育、宣傳、文化廣電、旅遊等部門充分發揮作用,嚴格執行本規定,切實加強日常監管,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對失職瀆職、落實不到位的部門和單位,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相關責任領導和人員的責任;對涉及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要移交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規追究其所在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八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對舉報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經核實後,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九條本規定自2026543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6月26日保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保定市禁止、限制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