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事先未約定承租人可以自行轉租的,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轉租的行為違法。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非法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五條租賃期間,占有、使用租賃物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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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亞老候鳥劉阿姨向本報記者反映,她在三亞勝利路望海花園小區有壹套房子出租,租賃合同即將到期,想收回來,但沒想到租客在沒有告知她的情況下充當了“二房東”,將房子高價轉租給他人。與派出所協商後,“二房東”同意退還租客房租。
據劉阿姨介紹,2016月12日,她將勝利路望海花園小區壹套40平米的房子租給河南人楊,租期壹年。本月初,因為劉阿姨準備回東北老家,租房合同即將到期,她上門和租客楊商量拿回房子的事。
沒想到,楊以每月1300元的高價將房子轉租給壹對年輕夫婦。這讓劉阿姨很生氣。對於其轉租行為,楊認為與劉阿姨簽訂的租房合同中並無不能轉租房屋的內容,故認為並無不妥。
劉阿姨告訴記者,無論如何,她和楊簽訂的租房合同已經到期,現在卻拿不回房子。
無奈之下,劉阿姨只好向警方求助。經派出所協調“二房東”楊某,最終同意退還現租戶剩余租金,盡快將房屋歸還劉阿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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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聞網:租客偷偷轉租房東阿姨報警收回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