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看守所查詢
家屬可以嘗試打電話到犯人原來關押的看守所咨詢犯人的去向(看守所的電話可以在百度上查到)。
2、當地派出所查詢
家屬可以去犯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他們的內網可以查到犯人的信息。
3.監獄管理部門的詢問
妳可以向當地的監獄管理辦公室查詢。
詳細展開:
1,看守所查詢
宣判後,犯人都是從看守所轉出來的,所以原來關押的看守所肯定知道犯人轉到哪裏了。
家屬可以嘗試打電話到犯人原來關押的看守所咨詢犯人的去向(看守所的電話可以在百度上查到)。
但由於看守所工作人員無法核實家屬信息的真實性,可能需要家屬攜帶相關證件到看守所進行現場咨詢,否則不會將信息告知服刑人員。
2、當地派出所查詢
無論是服刑、刑事拘留還是治安處罰行政拘留,公安系統都知道。
家屬可以去犯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他們的內網可以查到犯人的信息。
3.監獄管理部門的詢問
妳可以向當地的監獄管理辦公室查詢。
但是,對於大多數家庭成員來說,這只能是壹條出路。畢竟路程太長,來回太長。
另外,查詢人員的要求是:
無論是去看守所、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還是監獄管理局,按照規定,只允許犯人的近親屬查詢,比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等。
如果犯人是男朋友、女朋友或者普通朋友,想知道犯人在哪個監獄服刑,只能問他們的家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2012修訂)第四十七條規定: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通信應由監獄檢查。在監獄中發現的妨礙罪犯改造的信件,可以拘留。罪犯寫給上級機關和監獄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2012修訂)第四十八條規定: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親屬和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2012修訂)第五十七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監獄可以給予表揚、物質獎勵或者記功:
(壹)遵守監規紀律,努力學習,積極工作,認罪服法;
(二)防止違法犯罪活動;
(三)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的;
(四)節約原材料或愛護公共財產,有成績的;
(五)進行技術革新或者傳授生產技術,取得壹定成績的;
(六)在預防或者消除災害事故中有壹定貢獻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的其他貢獻。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在服刑期間壹貫表現良好,出獄後不會再次危害社會的,監獄可以根據情況允許其出獄探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