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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需要哪些手續和材料?
婚姻登記流程大致如下:
(1)應用
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和登記照片,由雙方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雙方當場填寫申請結婚登記的證件。
申請結婚登記準備的證件和材料視個人情況而定。比如內地居民申請結婚登記,需要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婚檢證明、單身證明和壹份無血緣關系(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聲明。如果是離婚,申請復婚,需要帶離婚證件。
外國人(包括在中國居留或臨時居留的外國人、中國人和在中國定居的外國人)在中國大陸申請結婚,需持本人有效護照或國籍證明、有效外國人居留證、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2)審查
婚姻登記處將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檢查和審查,以了解提交的結婚申請是否在條件範圍內。提交的申請材料不清楚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詢問當事人,必要時還會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3)註冊(許可)
當事人提交的申請符合結婚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於經歷過離婚的,婚姻登記處將註銷其離婚證;必要時,將向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者出具書面聲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離婚需要什麽手續和證件?
離婚登記的流程大致如下:
(1)應用
夫妻在內地自願離婚的,應當按照規定簽訂離婚協議,共同向有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內地婚姻登記處或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結婚證;
2.有效合規的身份證件,如戶口本、身份證、港澳臺通行證、護照等。;
3、填寫離婚登記相關申請書。
(2)接受
婚姻登記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離婚申請壹審無誤後,當事人將收到《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回執》。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受理離婚登記申請通知書》的,應當出具。
(3)冷卻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書並向當事人送達離婚登記申請書回執之日起30日內,任何壹方不想離婚的,可以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離婚登記申請書回執(回執遺失的,無需提供書面說明),並當面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出具《撤銷離婚登記申請確認書》。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
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若該期間屆滿的最後壹天為節假日,節假日後第壹天為該期間屆滿之日),雙方應按要求攜帶相關證件和材料,如離婚協議書、結婚證、雙方近期2寸免冠照片兩張、護照、通行證、身份證等。,並在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證。婚姻登記處將按規定進行審查,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當事人不予辦理。必要時,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發出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書。
(五)註冊和認證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相關登記,並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