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法律上稱為失信被執行人,判決如下: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被執行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得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
2、已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確定債務的生效法律文書;
3.被執行人在履行順序後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4.其他不屬於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情形。
取消失信名單的方式如下:
1.被執行人對失信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更正。相關部門會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申請,申請成功後3個工作日內撤銷失信被執行人。
2.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執行完畢的,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
3、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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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