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各級“星火計劃”優秀項目;
(二)在農村技術開發中,推廣應用先進適用技術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三)對促進中小企業和鄉鎮企業發展、振興地方經濟有顯著作用的項目;
(四)推動鄉村經濟振興管理研究和實施的項目。第三條省星火獎是省人民政府設立的科學技術獎勵系列中與科學技術進步獎並列的獎項。省級星火獎分為以下三類:
壹等獎,授予省人民政府星火獎勵證書、個人榮譽證書和獎金五千元;
二等獎,授予省人民政府星火獎勵證書、個人榮譽證書和獎金三千元;
三等獎,授予省人民政府星火獎證書、個人榮譽證書和獎金壹千元。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設立星火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全省星火獎的評審、批準和授予工作。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科委,負責省星火獎評審的日常工作。第五條申請省級星火獎必須按隸屬關系逐級上報。初審通過後,提交省人民政府星火獎評審委員會。第六條申報省級星火獎的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根據“星火計劃”驗收標準,通過市級以上單位的驗收或鑒定;
(二)技術水平和產品水平在省內先進水平以上;
(三)在全省具有指導性、示範性和擴散性;
(四)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項目,不予獎勵:
對自然資源的損害;
(2)破壞生態平衡;
(三)汙染環境超過國家標準的。第八條省星火獎每年評審壹次。已申報省科技進步獎的項目不得申報省星火獎。第九條申報省級星火獎的項目,根據其技術水平、示範作用、效益大小,按統壹的評審標準進行綜合評定。第十條經省人民政府星火獎評審委員會批準的獲獎項目,應在授獎前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壹個月內,對部分項目有異議的,由申報部門提出意見,提交省人民政府星火獎評審委員會裁決。第十壹條省星火獎獲得者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和評定職稱的主要依據之壹。第十二條同時獲得省、國家級星火獎的項目,按高獎金標準執行,不重復發放。
集體合作獲獎項目的獎金應根據參與者的貢獻合理分配。第十三條獲獎項目如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應予撤銷,收回證書和獎金,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