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14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29屆年會通過了《電子商務示範法》。該示範法允許貿易各方通過電子手段傳遞信息、簽署銷售合同和轉讓貨物所有權。這樣,過去沒有法律效力的數據電文將和書面文件壹樣得到法律的承認。該法的通過為國際貿易實現“無紙化操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從整體上看,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歷時5年制定的《電子商務示範法》屬於電子商務基本法類型,分為總則和分則兩部分。總則側重於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對數據電文的概念、法律效力、發送和接收及其所有權作了基本規定。
(1)《電子商務示範法》的主要內容
《電子商務示範法》分為兩部分。第壹部分涉及電子商務的壹般方面,有三章15篇文章,第二部分只有壹章兩篇文章,涉及貨物運輸中使用的電子商務。
第壹章“壹般條款”包括四個條款:適用範圍、定義、解釋和協議修改。第二章“數據電文應用的法律要求”包括數據電文的法律承認、書面形式、簽名、原件、可接受性和證據效力,以及數據電文的保留;第三章“數據電文的傳遞”包括五個條款:合同的訂立和效力、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承認、所有權、確認、收到、發送和接收數據電文的時間和地點。
(1)適用範圍:本法適用於商業活動中使用的任何壹種數據電文形式的信息。包括基於電子技術生成、存儲或傳輸信息的各種通信手段,不限於特定的形式或手段。法律認為,“商務”包括所有商務關系中產生的所有事項,無論是契約性的還是非契約性的。商業性質的關系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交易:任何供應或交換貨物或服務的貿易交易、分銷協議、業務代表或代理、客戶賬戶代理、租賃、工廠建設、咨詢、工程設計、許可貿易、投資、融資、銀行、保險、開發協議或特許經營、合資企業或其他形式的工業或商業合作,以及通過航空、海運、鐵路或公路進行的旅客和貨物運輸。
(2)定義。“數據電文”系指以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輸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電子數據交換(EDI)”是指使用約定的標準來指定信息結構的計算機之間的電子信息傳輸。數據電文的“發端人”可確定為:(a)發送或生成數據電文的人;(b)代表其發送或生成數據電文的人;(c)存儲數據電文的人;(d)但不包括作為中間人處理數據電文的人。數據電文的“收件人”系指發端人打算接收數據電文的人。“中間人”就某壹特定數據電文而言,系指代表他人發送、接收或儲存該數據電文或提供與該數據電文有關的其他服務的人。“信息系統”系指生成、發送、接收、儲存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數據電文的人。
(3)數據電文的法律承認。第5條規定,不得僅僅因為壹項信息采用數據電文的形式,就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執行性。數據電文不應受到歧視,數據電文和書面文件應受到同等對待。
(4)書面形式要求。《示範法》第6條規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采用書面形式,或者規定了信息不采用書面形式的後果,那麽只要數據電文中所含的信息可以檢索以供今後參考,就滿足了該項要求。我們知道,電子商務產生的非紙質數據電文與傳統的書面文件有很大的不同,它包括書面合同、協議以及發票、收據等各種書面文件,以有形的紙張和文字表示,具有有形的特征。如果文件可以閱讀,可以用筆簽字證明其合法有效。數據信息是通過計算機調用存儲在磁盤中的文件信息和使用屏幕上顯示的文字來表達的。電子文件的介質是計算機硬盤或軟盤。貿易法委員會擴大了法律中“書面”壹詞的定義,以便將電子數據納入書面範疇。這種方法可以稱為功能等同法,即符合書面形式功能的東西,無論是“紙質”還是“電子數據”,都可以視為書面形式。可見,示範法對數據電文的最基本要求是信息可以被讀取或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