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心理醫生不得因尋求專業服務者的年齡、性別、種族、性取向、宗教和政治信仰、文化、身體狀況、社會經濟地位等因素而相互歧視。
1.2心理醫生應尊重尋求專業服務者的知情同意權。在臨床服務的開始和過程中,心理醫生首先要讓對方了解專業服務的目的、專業關系、相關技術、工作流程、專業服務可能存在的局限性、工作中可能涉及的第三方的權益、隱私、專業服務可能帶來的危害和可能帶來的好處。
1.3心理醫生應根據當地政府的要求或單位的規定適當收取專業服務費用。心理學家應該在進入專業工作關系之前,向尋求專業服務的人清楚地介紹和解釋他們的服務收費。心理學家不允許接受實物、獲得勞務或其他方式作為其職業服務的報酬,因為這種行為存在沖突、剝削、破壞職業關系等潛在危險。
1.4心理學家要意識到自己對尋求專業幫助的人的影響,盡量防止出現損害信任、造成依賴的情況。
1.5心理學家應該尊重那些尋求專業幫助的人的價值觀,不要代表他們做重要的決定或者強迫他們接受自己的價值觀。
1.6心理醫生應該清楚地認識到自己所處的位置對尋求專業服務的人的潛在影響,不應該利用對方對自己的信任或依賴,或者為自己或第三方謀取利益。
1.7心理學家應該清楚地了解雙重關系(如與尋求專業幫助的人發展家庭、社會、經濟、商業或親密的個人關系)對職業判斷的不利影響,以及傷害尋求專業服務的人的潛在危險,從而避免與尋求專業服務的人發生雙重關系。當雙重關系不可避免時,應采取壹些專業的預防措施,如簽署正式的知情同意書,尋求專業的監督,保留相關文件的記錄,以確保雙重關系不會損害自己的判斷,不會傷害尋求專業幫助的人。
1.8心理醫生不允許與目前正在尋求專業服務的人發生任何形式的性和親密關系,也不允許對有過性和親密關系的人進行心理咨詢或治療。壹旦已建立的職業關系超出職業界限(如發展性關系或戀愛關系),應立即終止職業關系,並采取適當措施(如尋求監督或同行建議)。
1.9心理醫生在結束與專業服務尋求者的心理咨詢或治療關系後,至少三年內不得與專業服務尋求者發生任何親密關系或性關系。如果三年後發生這種關系,就要仔細審查關系的性質,確保這種關系不存在剝削的可能,同時還要有合法的文字記錄備案。
1.10心理醫生在進行心理咨詢和治療時,不允許中斷工作。當心理醫生出差、休假或暫時離開工作場所時,應對已經開始的心理咨詢或治療作出適當安排。
1.11當心理醫生認為自己不再適合與壹個尋求專業服務的人壹起工作時,要以負責任的態度向對方明確說明,並推薦給他另壹個合適的心理醫生或醫生。
1.12在專業工作中,心理醫生要相互理解和尊重,與同行建立積極合作的工作關系,為尋求專業服務的人提高服務水平。
1.13心理學家應尊重其他專業人員,並與相關專業人員建立積極合作的工作關系,以提高對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