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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法院查封了,被執行人把房子賣了。他會付什麽法律責任?

被執行人出售已被查封的房屋是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出售未過戶的房屋仍可強制執行,第三人已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第三人無過錯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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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被執行人已出售但未過戶的房屋能否排除法院強制執行?

2065438+2006年6月,李向王借款25萬元未還。王某起訴至法院後,決定退賠李某。但判決生效後,李某未履行還款義務,王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請求拍賣登記在李某名下的房產。經查,李某於2014年3月將該房屋以3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張某。張某支付全部購房款後,李將房屋所有權證交由張某保管。張某壹直居住在該房屋內,但張某壹直沒有辦理過戶手續。請問李已出售但未過戶的房屋是否可以申請執行??

雖然張某已支付全部房款並實際占有該房屋,且未辦理過戶登記,但並不能證明第三人張某對未辦理房屋過戶不存在過錯,故法院可以對該房屋進行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7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售給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占有該財產,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占有,但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的,第三人沒有過錯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根據扣押條例第17條前後兩部分的區分,能否執行的主要區別在於第三人是否有過錯。本案中,王申請查封、凍結爭議房屋前,張某是否占有、使用過爭議房屋,除李、張某的口頭陳述外,張某未出示其他證據予以證明。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張在王申請查封爭議房屋前就已占有使用。張某從李處領取爭議房屋產權證後,未及時到相關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受到其他客觀條件的限制或影響,即不能證明第三人張對未辦理過戶手續不存在過錯。故李已出售未過戶的房屋可以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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