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原告小靜與被告肖勇於2007年前後確立戀愛關系。肖勇於2009年6月5438+065438+10月在渝北區買了壹套經濟適用房,房價23萬多,首付7.9萬多。
2011 2月,甜蜜的情人節,肖勇和小靜結婚了,但他們的婚姻並不甜蜜。2013年10月7日,65438+小靜向九龍坡區法院起訴離婚,分割財產。這時,蕭靜知道,房子裏只有肖勇壹個人。本案中小靜的訴訟請求是:要求肖勇支付其婚前支付的購房首付款59000元。
九龍坡區法院判決渝北區的房子歸肖勇所有,因為是婚前財產,判決以該5.9萬元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或夫妻共同債務,雙方自行協商或另行主張權利為由,不予處理。
2065438+2004年3月,小靜將訴至渝北區法院,要求判令返還定金59000元。肖勇辯稱,這5.9萬元是其父親存入小井銀行卡並轉給開發商的。
法院審理查明,首付款中有5.9萬元,確實是原告小靜用其銀行卡通過信用卡消費轉入開發商賬戶。
法院認為,肖勇稱其父從銀行取錢後,將5.9萬元存入小靜賬戶。肖勇出示的征地補償款支付單和銀行取款憑證,只能證明其有相應的資金和資金來源,不能證明資金存在小靜的賬戶上。
法院認為,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肖勇在與小靜戀愛期間取得了小靜的銀行存款59000元,雙方不存在借貸或贈與協議。肖勇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取得該款項,造成了小靜的損失,構成不當得利,應當將該款項返還給小靜。
渝北區法院據此判決肖勇返還小靜不當得利59000元。市壹中院最終維持壹審判決。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5-23。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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